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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业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01月06日 08:1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轻工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我国轻工业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也是轻工业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轻工行业领域在科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共性技术的创新性研究,探索人才培育、技术产业化的创新模式,解决行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提高创新能力,支撑行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业进行建设与管理,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三)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代管行业协会、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行业组织等作为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组织申报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所属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审核与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及重点;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三)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拨发、配套相关建设运行经费等条件;

(四)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协助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与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条件

第八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科技型企业,其中企业应在国内建有生产、科研基地;

(二)有明确且稳定的研究方向及发展建设规划,研究方向符合行业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及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开展前沿学科、交叉领域的高水平研发活动;

(三)拥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健全的管理制度,良好的运行条件;

(四)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500 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 万元);

(五)拥有学术水平高、创新精神强、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突出、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或学科带头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六)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国内或行业内领先,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高等学校类的依托单位应有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硕士学位点,企业类的依托单位应具有跟踪国际新技术、支撑开发产品领先技术的能力;

(七)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具有较强的转化及应用推广能力。

第九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行业需求,定期发布重点实验室认定通知。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并符合认定通知要求的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可向组织申报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一个依托单位可以申请不同方向的多个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由组织申报部门负责组织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中国轻工业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各轻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直接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鼓励行业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认定与授牌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采用认定方式确定,认定工作依照“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每两年集中认定一次。

第十三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组织专家对依托单位提交的《中国轻工业重点实验室申请书》进行书面评审或答辩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视具体情况开展现场核查,研究确定重点实验室认定建议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对公示中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实验室,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会长办公会审定,正式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并颁发证牌。针对联合申请重点实验室的情况,证牌只授予牵头单位。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中国轻工业XXX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XXX(依托单位的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Light Industry”。其中,XXX 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坚持“开放、交流、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由依托单位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设立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作该年度工作报告及后续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应由相同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 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5 年,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备案。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两次不出席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努力实现科技资源共享,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合作等形式积极开展科研活动。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实行固定研究人员与流动研究人员相结合的制度(固定研究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50%),积极吸引国内外有成就的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进修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重点实验室要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可按研究方向与内容设置研究平台,保

持人员结构与规模合理,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及优秀中青年研究队伍的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可按研究方向与内容设置研究平台,保持人员结构与规模合理,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及优秀中青年研究队伍的建设,加强研究生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重大事项决策的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开展技术转移,积极采取专利许可、技术转让、合作研发等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科研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中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奖励申报、专利申请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在日常工作中应注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统筹实施科研设备的更新、改造与自主研究。逐步提高实验室的高效运转与开放共享程度,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费用由实验室、依托单位自筹,鼓励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与企业合作开展研究,吸引社会力量投资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八条 确因自身发展,需要变更重点实验室名称或主要研究方向的情况,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通过,由依托单位组织申报,经组织申报部门审核后,以正式公文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及认定。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及年度报告应于下一年度3 月31 日前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每四年对重点实验室进行一次定期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前四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考核评估当年3 月31 日前将评估材料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点实验室上报的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形成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根据评估报告,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评估专家组认定评估材料不合格;

(二)无特殊原因,逾期一年不上报考核材料;

(三)无特殊原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估材料;

(四)上报材料内容严重不实或者数据存在虚假;

(五)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认定的重点实验室,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将择优推荐申请有关部门及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整改,经复评仍不合格者,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五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将对重点实验室的科技项目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并对其行业科技成果组织鉴定,为其申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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